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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我市制定印发了 《十堰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 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设置5年培育期 按照孵化成效给予 60万元至500万元的资金奖补
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入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融资支持、项目推介、创业指导等服务的公共性、开放性、示范性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基地采取“自主建设、市场运作、政府奖补”的模式运作。孵化基地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市内登记注册半年以上,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基地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设置不少于5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功能区,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入驻孵化基地的实体不少于30家,且注册时间2个月以上3年以内,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大学生创办实体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入孵实体总数的30%,个体工商户数量不超过入孵实体总数的20%等。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市人社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情况,经研究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设置5年培育期,按照孵化成效给予60万元至500万元的资金奖补。后续4年每年对创业孵化成效等进行考核,若基地运营情况较好,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标准的,按照更高一级标准予以奖补;若基地运营规模缩减,对照奖补标准予以对应等级的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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